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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何時得自由(節錄)


莫乃光: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公共專業聯盟成員、專業議政成員

「如果政府資料可以隨時被消失或隱藏,我們還能如何追究責任?」

 

在這個​​「後真相」時代,當爭議事件東窗事發,官員或權貴往往用各種說法為自己開脫,以轉移視線或掩飾過失。橫洲公營房屋發展項目在「摸底」後被縮小,政府說「摸底」沒有會議記錄,閉門會議中討論過什麼,無人知曉。如果沒有洩密者願意挺身而出,發掘真相便猶如大海撈針。

如此大海撈針的情況,實屬常見。比如香港政府決定發展落馬洲河套區建造港深創科園,這個涉及數以百億甚至千億公帑的大型基建項目,成本效益估算是什麼?建造成本到底多少?我曾經向土木工程拓展署索取幾年前有關河套區發展的技術顧問報告,拉鋸一段時間後,政府最終引用《公開資料守則》拒絕了我的要求,原因是莫名其妙的「影響經濟」。

記者索取政府資料被拒的例子,還有非常多,例如毒奶粉事件、港視發牌顧問報告、興德學校報告、2016年立法會選舉中重複投票人數等。如此被拒後若要向申訴專員投訴均需長時間,但很多時候,申訴專員只能勸諭或譴責部門,難以問責。

不論是傳媒進行調查報道、公民社會做政策研究,或者立法會議員監督政府工作,都面對政府黑箱作業、重要資料失蹤或消失的問題。

問題關鍵之一,是香港至今仍未就《檔案法》和《資訊自由法》立法,無法確保政府妥善保存、管理、公開對社會政策及民生具影響力的公共檔案。

資訊需要法例保障

《資訊自由法》最重要的,是指明政府的記錄和檔案在原則上必須向所有人開放,除非符合特定的豁免,否則都要公開。公民可向任何政府機構提出查閱、索取複印文件的申請,而一旦索取資料要求被拒絕,提出者亦可以上訴;法例還規定政府部門必須公布處理索取資料要求的制度,還有行政和司法部門處理申請和訴訟的時效。不少國家更設立獨立的監管機構,確保政府部門認真落實法例。

獲取資訊的權利,不只是香港的獨有要求,更受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及多項有關資訊及言論自由的國際原則所確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更在2016年把每年9月28日訂為「國際資訊自由日」,培養知情公民和問責的政府。現時全球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已訂立資訊自由法,規範政府應怎樣處理公眾索取政府資料的要求,反映《資訊自由法》的重要性。

可是直至目前為止,香港政府仍一直只依據1995年頒布至今且從未更新、不具法律效力的《公開資料守則》處理市民索取政府資料的要求。申訴專員公署已兩次指出,政府很多部門對守則的理解不足,相關投訴近年不斷增加,亦觀察到部門濫用「第三者資料」豁免理由來拒絕向市民開誠布公的趨勢。

沒有法例,便難以監察政府和要求問責。

(本文節錄自 Breakazine 《我們都是數字盲》 ,全文刊載於於第53期書誌內,該期現於網店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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